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凡依法收费项目中规定有收费幅度的,一般按照低限收取。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