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信贷原则和利率政策办理。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和互助性的信用担保机构。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