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财政贴息等形式择优扶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