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四条已废止利用农村荒山、荒地、滩涂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商品生产的专业户,依照国家税收的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优惠照顾。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