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三条已废止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领办扶贫项目。对生产型、扶贫型、科技型、开发型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