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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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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

第十三条

已废止

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领办扶贫项目。对生产型、扶贫型、科技型、开发型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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