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二条已废止从事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环保产品生产和创名牌产品的企业,所在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科研项目的实施、科技成果的评审等方面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