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发展与保护第十一条已废止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者,应当简化办理证、照程序,提供必要方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设置前置许可条件。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