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依照国家规定加强同国内外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