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自治州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帮助解决孤寡老人、孤儿和残疾人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