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自治州加强对中医、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应用,发展民族医药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