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自治州民族文化发展规划,发展民族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及文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民族工艺、历史遗迹、文物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培养民族文艺人才和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