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制定人才开发规划,采取各种措施从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并且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使用各级干部和各类人才。

自治州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

自治州在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对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予以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鼓励州内外各类人才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