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的特点和需要,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合理设置工作部门,并在上级国家机关确定的总编制内,自主地安排和调剂各部门的编制员额。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