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苗文、侗文、汉文三种文字。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