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苗族、侗族语言文字。自治州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称牌匾应当使用苗文、侗文、汉文三种文字。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