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第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州长由苗族或者侗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侗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