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