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