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三十二条有效会计人员轮换工作岗位或者离职,应当按照规定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依法被撤销或者破产、合并、分立等,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单位货币资金、债权、债务、财产等移交清册,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办理交接手续,应当执行法定的监交制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