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会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担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与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在本单位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本人应当在该事项的会计核算中予以回避。

回避制度适用于委托代理记账。

私营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