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县级以上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三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