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稽核、牵制制度。

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人员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员保管。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