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稽核、牵制制度。现金和有价证券必须由出纳人员经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由同一人员保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