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四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二十七条有效不具备条件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记账。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记账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