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二条有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二)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和金额;(三)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签名并盖章;(四)会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