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二)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和金额;

(三)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签名并盖章;

(四)会计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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