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

(二)出具凭证者的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并盖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

(四)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经办人员签名;

(六)接受凭证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

(七)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