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章 会计核算第十一条有效办理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凭证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二)出具凭证者的单位印章或者个人签名并盖章;(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四)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五)经办人员签名;(六)接受凭证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名;(七)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