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