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