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须缴纳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污染的,应当负责清除或者承担清除费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