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