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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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第八条

有效

非医学需要的十四周以上妊娠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区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和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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