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八条有效非医学需要的十四周以上妊娠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严格区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和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