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六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