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