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检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检举后查实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给予检举人不低于二千元的奖励。奖励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对检举人的身份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