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为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应当查验、登记相关证明。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