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农业机械维修点划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

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的维修技术条件及维修业务范围,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