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二)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三)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四)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五)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六)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以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