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义务植树地点进行统筹安排。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也可以由组织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择,但应当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