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直接参加义务植树劳动;

(二)参加整地、育苗、管护等绿化劳动;

(三)认种、认养绿地和树木;

(四)从事绿化、生态保护义务宣传和科普活动;

(五)从事城市街道、庭院和村屯的植树绿化活动;

(六)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的其他方式。

以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具体折算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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