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统计制度。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