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民组和社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