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五条

已修改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2001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