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