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一)法规某些条文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三)在适用法规的过程中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阐明立法原意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原意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