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第五十八条已修改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市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查即交付表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查。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审查意见,应当印发全体会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建议批准的,同时提出批准决定草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