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