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