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全体会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