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或者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第一次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