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