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前,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